一项最新研究指出,法律界针对社交媒体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治理尝试,若不再以“数据价值”作为竞争评估的关键尺度,而是聚焦主导平台是否通过交易条件削弱用户的信息自决权,相关监管思路可能更容易跨越司法辖区差异并形成更有效的全球治理路径。
研究人员认为,围绕“主导平台是否施加不公平条件从而破坏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律评估,可能比试图量化数据价值的传统竞争分析更具可操作性。研究同时指出,印度与欧盟近期出现的两种法律路径,为建立既尊重各国法律体系、又能提升跨境监管有效性的分析框架提供了契机。两种路径均承认,WhatsApp等平台所承担的功能已超出传统私人商业关系的范畴。
尽管法律基础不同,研究认为两种路径都指向同一关注点:主导平台的数据收集做法可能构成对市场力量的滥用与剥削。
不同法律基础下的监管路径
研究称,印度的做法是将竞争法与宪法保护相结合,重点依托印度宪法第21条所确立的隐私权。

欧盟的做法则是将竞争法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数据保护原则相衔接。
研究提到,WhatsApp曾被要求重写其欧洲隐私政策,补充关于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删除实践以及跨境数据共享机制的更为详细说明。研究认为,这一案例显示,财务处罚与强制性政策修订相结合,能够促使大型科技公司遵守欧洲数据保护标准,并为后续监管干预提供了可参考的做法。
该研究发表在《反垄断与监管研究年鉴》上,作者为埃克塞特大学的Anush Ganesh与金达尔全球法学院的Krusha Bhatt。
“准公共实体”与“守门人”概念的趋同
Ganesh表示,印度与欧盟的法律路径显示,关于平台主导地位及其与数据实践关系的共识正在形成,并在涉及用户信息隐私权利方面呈现跨司法辖区的共同关注。

他指出,印度路径采用“准公共实体”概念,欧盟则在《数字市场法案》(DMA)中使用“守门人”概念。两者均强调信息自决权的重要性:在印度被视为宪法权利,在欧盟则体现为数据保护原则。
Ganesh同时表示,印度与欧洲的做法都注意到传统以价格为中心的竞争分析在处理数据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因此转而评估主导平台所施加交易条件的公平性,避免陷入数据价值量化难题,并将焦点放在数据收集条件本身。
四部分测试与机构协同
研究人员提出一项整合宪法价值与竞争原则的四部分测试,用于评估平台数据收集条件的合理性:数据收集是否为服务核心功能所必需;平台是否提供清晰、具体且易懂的数据收集信息;平台是否就数据收集提供有意义的选择;平台通过数据收集获得的价值是否与向用户提供的价值相称。
研究称,落实上述测试需要国内竞争主管部门、数据保护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并在尊重宪法限制的前提下,形成信息共享的国际合作安排。同时,相关机构还需通过技术能力建设,获得评估复杂算法系统及其宪法影响所需的专业能力。
Bhatt表示,这将需要在保持宪法权威的同时实现适应性监督的制度创新,并促成法院、竞争主管部门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新的协作形式。她指出,平台的全球化运营增加了执法复杂性,因此需要协调的国际方法,在尊重宪法主权的同时防止监管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