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周澳大利亚政府公布“新闻议价激励措施”,有必要重新回到它的前身——《新闻媒体议价法案》,梳理这部法律的起点、运行成果,以及它为新一轮与科技巨头的较量提供了哪些经验。
两项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让那些依赖新闻内容吸引用户、却长期未为这一关键投入支付合理对价的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平台,向新闻机构付费。
那么,第一部法律到底带来了什么启示?这些经验又如何被运用到这次新的“让科技公司为新闻买单”的尝试中?
市场失灵的起点
《新闻媒体议价法案》源自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进行的数字平台调查。该调查聚焦竞争、消费者权益、广告市场以及新闻生态等问题。
调查最终提出了23项建议,其中之一便是制定《新闻媒体议价法案》。
这部法案背后的逻辑是:搜索和社交平台确实需要新闻内容来维持用户黏性,但它们可以在众多媒体之间自由选择;而媒体机构如果想触达受众,几乎离不开这些大型平台。
结果就是平台掌握了压倒性的议价权,形成典型的市场失灵。并非所有市场失灵都必须干预,但鉴于新闻媒体对民主运作的基础性作用,这一问题被视为必须解决。
法案的制度设计借鉴了ACCC在其他行业监管“接入”的经验。例如,许多企业需要通过同一个港口出口产品,这使港口拥有巨大的市场力量。
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引入“受监管接入机制”:要求双方先行谈判接入费用,如谈不拢,则由仲裁机构裁定价格。价格通过谈判和仲裁程序形成,而不是完全由拥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一方说了算。
争议如何爆发
《新闻媒体议价法案》规定,被指定的平台公司必须与新闻媒体进行谈判;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仲裁者决定搜索和社交平台应为新闻内容支付的金额。
法案中还设置了一些“加码条款”。其中关键一点,是要求平台必须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媒体机构谈判,而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需集中在公共利益新闻上。
谷歌和Meta都强烈反对这部立法。谷歌一度威胁退出澳大利亚市场,Meta则直接在Facebook上移除了所有新闻内容以及更多相关信息。
最终,两家公司都选择妥协,但从政府那里争取到一个关键让步:只要平台与足够多的媒体机构达成商业协议,就不会被正式指定为法案下的“受监管平台”。
对媒体机构而言,这反而是利好。因为在大约六个月内,平台就与大量媒体达成了协议——速度远快于被正式指定后再走程序的情形。
平台最终没有被指定,但这本来也不是政策的终极目标;真正的目标是促成协议、让新闻机构获得补偿。
超过 10 亿澳元的付费
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新闻媒体议价法案》被普遍视为一次成功的、具有全球首创意义的尝试。

与澳大利亚媒体机构达成的协议总额约为每年2.5亿澳元,这与ACCC当初的预估大致相符。
谷歌几乎与所有主要相关媒体达成了协议,Meta也与大部分媒体签署了合作。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小型媒体在“按记者人数”计算的协议条件上,甚至优于大型媒体集团。
在五年时间里,平台向媒体支付的总金额超过10亿澳元。但问题也随之出现:当Meta的三年期协议到期后,宣布不再续签任何协议。而谷歌的大部分五年期协议仍在执行中。
Meta的说法是,其平台并不需要新闻内容。面对加拿大方面几乎照搬澳大利亚模式的立法(且Meta在当地被自动指定为受监管平台),Meta选择在加拿大平台上彻底移除新闻。
在澳大利亚,许多人呼吁将Meta正式指定为《新闻媒体议价法案》下的受监管平台。但在现实判断中,必须假设一旦被指定,Meta极有可能也会在澳大利亚移除新闻内容。
新“激励措施”有何不同?
大约18个月前,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将针对《新闻媒体议价法案》暴露出的这一“缺口”采取新方案:推出“新闻议价激励措施”,适用于无论是否承载新闻内容的平台。
政府从未解释,为何当初不直接在原法案中加入这一条款——也就是说,让《新闻媒体议价法案》自动适用于谷歌、Meta和TikTok等平台,而不以“是否载有新闻”为前提。
如果当时就这样设计,制度衔接会更顺畅:谷歌继续在原法案框架下运作,而它目前贡献了大约70%的总支付额。
当然,Meta依旧会强烈反对,但反对力度未必会比现在针对“新闻议价激励措施”更大。
与原法案不同的是,新激励措施不再引入仲裁机制。政府明确表示,平台不需要与所有媒体机构达成协议,实际上只需与四家媒体达成协议即可。
如果要求平台与所有媒体都签约,而又没有仲裁来解决分歧,媒体可能会利用平台“必须达成协议”的弱点,开出远高于合理水平的要价。
新激励措施以《新闻媒体议价法案》下的支付水平为参照,为协议金额设定大致的财务区间。如果平台与媒体未能达成协议,相关平台需要支付一笔“费用”,金额为预期协议价值的1.5倍(即在预估值基础上加成50%)。
这种做法与原法案的仲裁模式截然不同,制度上更复杂,也可能带来一定的不公平性。
即便如此,政府为维护新闻行业、保障公共利益所做的努力仍值得肯定。围绕“新闻议价激励措施”的咨询目前正在进行,预计有望在今年年中完成立法。
澳大利亚再一次在这一领域走在全球前列。接下来要看的是,立法过程中能否做出必要的修正,以及这一新机制能否在实践中顺利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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